黔西南州财政局对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2018年春季动物疫苗采购项目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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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财采〔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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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温氏大华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采购代理机构贵州致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黔西南州2018年春季动物疫苗采购项目(三次公告)》(项目编号:州公易采〔201712〕-316号)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于2018年3月5日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你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你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代理机构贵州致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声明:因技术原因不能按要求在3月10日前完成供货,自愿放弃该项目品目B1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JXA1-R株)的中标资格,并愿接受监督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本机关根据你公司的声明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经查认为你公司中标后,因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于2017年3月12日向你公司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受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本机关未收到你公司对行政处罚事项提出书面异议的相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放弃本次采购中标资格。
(二)禁止你单位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睿ㄈ嗣癖遥?/font>9,7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收款单位: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兴义城区支行;帐号:2409090129200093390;请在摘要或用途栏中注明??罾啾鸷涂颇亢?/font>“00614010”。逾期不缴纳??畹?,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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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财政局 |
2018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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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印发